遊樂場所牌照條件

公眾溜冰場牌照條件

1. 處所的平面圖須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最後批核的圖則完全相同。處所如擬改建或加建,須先得康文署許可。
2. 持牌人不得容許牌照內訂明的活動於凌晨2時至上午8時期間在其領有牌照的處所內進行。
3. 除得康文署許可,或該署批出的牌照或許可證有所訂明外,處所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經營其他類別的業務。
4. 領有牌照的處所的業務,須由持牌人或由持牌人以書面向康文署提名並獲接納的經理親自經營。
5. 如無有關當局許可,處所不得用作經營飲食業。
6. 根據《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獲得發牌的遊戲機,必須是由相關政府部門認為其可提供正當娛樂者,並須得康文署事先批准,才可設置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內。
7. 處所各部分須時刻保持清潔,狀況良好。
8. 在向公眾開放期間,處所的通風系統必須時刻保持運作。
9. 每個水廁均須備有足夠的廁紙。
10. 洗手盆須設有常備梘液的梘液供應器,以及常備清潔抹手紙╱布的供應器或電動乾手機。
11. 處所須有充足照明,以令康文署滿意。
12. 辦事處和職員休息室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令康文署滿意。
13. 不得把辦事處、貯物室、職員休息室和電錶房充作其他用途。
14. 無論通風系統所排放空氣的溫度是否高於室外氣溫,均須排向空曠空間。通風口必須設於地面以上不低於2.5米的地方,而排放方式應避免構成滋擾。如康文署作出規定,則須以排氣管道連接通風系統。
15. 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外靠近大門的顯眼位置,展示英文"Licensed for Skating"
和中文"已領有溜冰場牌照"的字樣。



(2012年5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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