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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游泳池設施預訂程序

本租用程序適用於團體租用公眾游泳池作比賽,訓練及其他體育活動用途。

獲優先預訂場地資格的團體 (必須為非牟利團體及租用游泳池設施舉辦非牟利活動)

1個學年前預訂 (只適用於學校)
學校可預訂下一學年由9月至翌年7月中的節數。這項安排只限於一般上課時間內的節數,即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6時(摩理臣山游泳池、九龍公園游泳池及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除外,即只限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及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1時。
5至12個月前預訂(供推廣及主辦比賽/ 水運會)
由下列機構推廣及主辦的比賽/ 水運會,均可在預訂程序所述的截止日期前(不得早於12個月前)遞交申請–
(i)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ii) 中國香港殘疾人奧委會
(iii) 相關的體育總會及其屬會
(iv) 中國香港學界體育聯會
(v) 香港游泳教師總會
(vi) 地區體育會
(vii) 新界區體育總會
(viii)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公眾游泳池的駐場拯溺會
(ix) 社會福利署認可的非政府機構
(x) 政府部門
(ix) 康文署或區議會支持的活動
4個月前預訂(供推廣及主辦訓練活動)
由上述優先使用團體及正式機構、協會及法團推廣及主辦的訓練活動,均可在預訂程序所述的截止日期前(最早可於6個月前)遞交預訂申請。申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i) 商業登記證;或
(ii) 《公司條例》規定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iii) 《社團條例》規定的社團註冊證明書;以及
(iv) 在發展和推廣相關運動方面的成績紀錄/往績。

限額

(i) 一般而言,每間泳池場館會劃出最多4條50米長的泳線 (摩理臣山游泳池則為3條),供長期租訂作進行訓練之用。在每日兩個中段暫停開放時段內(有關各區泳池資料,請在此按),泳館內所有泳線及訓練池均可供團體預訂。
(ii) 除了舉辦水運會外,非優先使用者可在每日的非繁忙時間內租用每個泳池場館內的25米/50米的一條泳線不超過一小時,或租用習泳池/訓練池/跳水池不超過一小時,以作訓練之用。
(iii) 地區康樂事務經理可因應市民需求和租用者的訓練需要,酌情增減供長期訂的泳池/泳線數。

預訂程序

預訂須以特定的申請表遞交,申請人須按下述的訂場時間,在遞交申請的限期前,向有關泳池辦事處遞交長期預訂康體設施的申請。有關申請將根據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處理。如收到多份申請均提出預訂同一時段,而各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等同,則一般會以抽籤的方式來分配時段。所有未獲總會正式批准的優先使用者(學校及政府部門除外)的申請或逾期遞交的申請,均當作非優先使用者申請處理。

申請截止日期

1個學年前預訂(只適用於學校)

學校可於每年的4月1日或之前遞交申請預訂下一學年的場地。詳情可參考每年的教育局通函。

團體預訂(不適用於學校)

申請者 優先使用者 非優先使用者
舉辦游泳比賽/水運會 用場前的5個月前 用場前的3個月前
訓練活動 用場前的4個月前 用場前的2個月前

租用費

使用康文署管理的康體設施,須預先繳付有關的租用費。有關租用費資料可於各公眾游泳池辦事處索取。

取消預訂

除非取消預訂實屬必要,否則租用團體不得取消經覆實的預訂。而取消預訂,必須在租用日期前最少14日前提出。租用人繳交租用費後,不得取消租訂,亦不會獲發還租用費。

一般使用條件

所有公眾游泳池設施的租用者必須遵守「康文署轄下公眾泳池租用條款及條件」。這「租用條件」可於各公眾游泳池辦事處索取。

租用人違反使用條件

租用人須遵守「租用條件」及《公眾泳池規例》。

如租用人違反「租用條件」,在不損害康文署根據法例或衡平法享有的任何權利和補救的情況下,康文署會暫停租用人在下學年度享有的優先租用資格(就學校而言),或暫停租用人的優先租用資格三個月,由康文署向租用人發出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起計(就其他機構而言)。此外,康文署亦保留拒絕租用人在該三個月內(由康文署向租用人發出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起計)使用任何可供租用設施或取消任何已確認的預訂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租用人不會獲退還租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