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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經修訂的《遊樂場地規例》 / 音樂活動令人煩擾 / 音樂活動收取酬賞 / 音樂活動須遵守的規定 (適用於指定場地)
康文署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 管理公眾遊樂場地。康文署轄下部份公眾遊樂場地經常有市民進行音樂活動,有些人士更會使用揚聲器發出過量噪音,對他人造成滋擾。康文署十分關注這情況,並藉著修訂《遊樂場地規例》的第25條條文及相關罰則,使能有效處理公眾遊樂場地內的噪音滋擾。
生效日期經修訂後的《遊樂場地規例》,於2020年7月24日起生效。